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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普遍道德

2004年4月21日 15:09:23    来源:半月谈

 

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随着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与公正性提高,经济生活中市场竞争的全线介入和以财富为衡量标准的社会分层化趋势渐明,也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不和谐的现象,如权钱交易、杀戮劫物、见死不救、网络犯罪等。有人以此为理由得出公民道德意识每况愈下的结论,惊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而伦理学界持社会转型期新旧规范脱节、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紊乱观点的也大有人在。其实越是人心浮躁的年代越需要冷静理智的思考,越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越应该从最基本的原理和方法入手,越是期盼情操高尚者出现越要敦请普通人恪守最起码的道德律令。评价道德现状的前提不是拿现在和过去的两把尺子比论短长,是先确定相对普及又易于提升的道德准则,进而才能回答:我们要求自己和他人终身守护的道德信念是什么,而这样的信念在穿越漫长的时空隧道过程中变异了多少?我们所向往的道德境界普及的难度有多大,所鄙视的不道德行为是否足以倾覆我们的道德大厦?在地球上人们日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今天,我们又能为世界贡献些什么?

道德的特性

    论述道德特性的文字通常占有伦理学教科书相当大的篇幅,像道德的历史性、道德的阶级性、道德的民族性、道德的自律性不乏重笔浓墨,却对道德的普遍默契原则或叫作道德的大众默契原则视而不见,即便提及也没有将之作为道德特性的基石,这是值得推敲的。因为我们既然承认无论是个人的道德信念还是某些阶层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原则是通过反对被视为“恶”的行为、鼓励被冠以“善”的行为而形成的,那么,善与恶的定义就不该听从社会的少数而应偏向多数成员的立场;并且从道德实践的角度分析,只有当个体发现道德是确保实现自己及他人幸福目标的契约和规范时,才会心悦诚服地去遵守,只要这样的遵守成了一种公共意识,成了一种社会压力,显贵精英和普通平民是没有区别的。因此,道德的第一特性是多数社会成员默契的原则,这也是道德与法律、道德与科学、道德与艺术在属性上的最大差异。事实上,在道德的多个属性中,普遍默契处于排列的基座,很难再找出一条像普遍默契这样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属性。如道德的阶级性会随着不同文明在现代交融程度的增加趋于淡化,并且从人类普遍价值的目标来说,道德的阶级性正是需要改造和克服的。

道德的普遍标准

    抑恶扬善是人类道德范畴中最基本的要义,除了尚处于混沌无知时期的原始人和极端愚民政治高压下造成基本道德规则的扭曲外,几乎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都对去恶从善有着普遍的向往,奉为普遍的道德准绳。从古老的《圣经》到现代的《人权宣言》,从作为欧美基督教义的“摩西十诫”到中国儒家代表思想的《论语》,人类的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都具有并一直维系着这样一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善行正面阐述即为“你希望别人怎样善待你,你就应该怎样善待人”,以此为首要准则,还有几条更为具体的道德禁令。

    “不可杀人”,与之相应的善行是尊重生命,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存权利;“不可偷盗”,与之相应的善行是尊重他人的劳动,保护私有和公共财产;“不可撒谎”,与之相应的善行是言而有信,诚实公正;“不可奸淫”,与之相应的善行是互相爱护,彼此尊重。

    这些构成了人作为“伦理动物”的底限,其他的道德标准则是衍生性或拔高了的。这里我们正好用得上斯各宾派代表人物西塞罗的名句“自然法是由大自然确立起来的,通过健全的理智方能发现,而且对所有民族都一样有效”,基本道德标准正是人类在竞争与合作、友爱与仇恨的交替中为寻求个体安宁和社会正义自然形成的,经过政治家、哲学家们的演绎与归纳,体例更工整,含义更广泛了。

道德的层次(特殊道德标准)

    若以个别行为来区分,善行和恶行都有许多种,有些善行只出现在特殊的“伦理情境”中,其对个体的约束力也因人而异;至于恶行,有些人常犯,有些人偶尔为之,还有一些人一生基本不为,这就有了道德的层次问题,大致可分三类:

    第一类:以去恶为导向,如不偷不抢,不杀人或不故意侮辱伤害他人,不淫乱。

    第二类:以行善为导向,如不撒谎骗人,讲信义,扶助弱小。

    第三类:以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为导向,如为正义献身,为群体和社会奉献,在利益面前先人后己,在他人无助或有险时慷慨赴难,对仇恨宽容,对自然界的一切生灵博爱。

    前两类是普遍标准,后一类是特殊标准。并不是我们非要把原本就有限的道德准则分出层次,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不做出这样的区分难免会陷入误区和迷惘。比如对弱势群体的不同态度就与道德境界有关,只要留心观察一般就会发现:虽不采取积极的行动但至少不幸灾乐祸或落井下石的人是大多数,其次是那些由同情变为怜惜给弱者以心理安慰或些许周济的人们,而竭尽全力无私帮助、非职责范围奔波操劳的人肯定也有,但毕竟是少数。如果为此抱怨公众道德水平太低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抹杀了道德的层次性,对公众也是不公平的。须知理想的道德境界虽然是最美好和最值得称赞的,但并不是应予以最优先考虑的,道德实践的顺序是不为恶→行普通的善事→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

道德评价与一般价值评价

    心理学探讨的核心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从伦理学研究的角度,人在行为之初也至少有道德评价和一般价值评价两种尺度,或者人们表现出道德一面时受道德评价的支配,表现与道德规范有悖或不道德行为时较多地受一般价值评价的左右。原因并不复杂,人人都有欲求,人们欲求的东西于己均是有价值的,正因为诸如权力、财富、爱情等具有一般价值的东西对普通人的诱惑太大,道德评价被迫让位的事是经常发生的,换言之,普通人对于实用价值的追求先于道德价值,而理想道德的实践者则反之。在家庭或私人生活空间这种差异还不明显,对他人或社会的影响也不剧烈,但涉及职业和公共事务领域。任何行为都将被视作具有结果的行为而受到评价。因此,政府和社会舆论要求道德评价优先于一般价值评价,显然,职务犯罪就违背了这一要求。

非善非恶之间(善与恶的界线)

    一拿起伦理道德这一工具,我们过去常常把人类行为划分善与恶两极,持非善即恶的观点。实际上,在善与恶之间,存在大量“非善非恶”的道德空间,很多行为属于“非道德”的行为,而不是“不道德”或“道德”的行为,如节俭、效率、智慧等等。

    道德层次同样如此,不偷不抢、不伤害他人等带有禁令性质的行为标准若不遵守就是恶的,但遵守了并不一定是善的,诚信互助等带有规劝性质的行为标准遵守了肯定是善的,但不遵守并非一定是恶的,奉献、博爱亦然。孔子对君子与小人的划分中,君子用的是至真至善,即我们现在所讲的理想道德者;小人也只是善小,充其量不为善,并非为恶之人。

    今天,道德困境的根源不在于没有规范,而在于人们不去践约,像慈悲为怀、忠孝、讲信用、扶老携幼等道德信条没有变过。关键是每个人都应该负责任地行为,在享受权利之前先知道自己的义务,在享受自由之前先知道自己的限制,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之前先知道自己的责任。因为,有些享受是需要自己付出某种努力、某种代价的,并且,获得的方式需要遵循某些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

(编辑:郑翔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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