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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促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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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9日 16:53:11 作者:张治金 来源:dayoo.com 200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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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经施行10周年了,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披露的数字显示,《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翻了两番。笔者认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建设,涉及到全体劳动者和全体用人单位的利益,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设,要力求科学与合理,体现公平和正义,充分保护职工权益。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程序为“一裁两审”制(仲裁和诉讼)。这一程序的完成,一般需要的时间为一年左右,法定延长期最多可达30个月。从实践看来,这一制度的程序过多、时间过长、劳动者的诉讼成本过高、纠纷存续期间较长,在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中,会出现劳动者胜了官司要亏钱的现象,不利于充分保护职工的诉讼权益,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建设和谐社会有必要创新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并提出以下创新思考。
一是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据笔者了解,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程序终结的不多,有不少的案件是经诉讼终结的,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际意义不大。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取消。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后,劳动争议案件直接由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终结时间可以缩短60天,案情复杂的可以缩短90天,还可以节省仲裁费用。建议国家在修改《劳动法》时,将与劳动争议仲裁有关的内容删除。
二是一审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时效只有60天,且适用范围小,大部分属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因此,除极少数案情复杂的案件之外,都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可以在60天以内审结。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此作出司法规定。
三是要加大滥用诉讼权的成本。据上海市和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到20%。这个数据说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存在大量的滥用诉讼权利的不当行为。即用人单位明知无理也要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程序,恶意拖延时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要加大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的成本,积极预防纠纷的发生,依法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国家在修改《劳动法》时,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中胜诉的、或者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律师费和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且建议,在《劳动法》修改之前,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就此作出政策规定。
在加大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的成本之后,用人单位对明知打官司要败诉的事项,一般就不会打官司了,如欠发工资、欠交劳动保险金等事项。就是打官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因为与用人单位打有理的官司而受损害,用人单位则要对打无理官司承担较多成本。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终结率将会大幅度提高,案件的终结时间也会大幅度缩短,费用必然会降低。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以预防为主,并应快审快结,不应比普通民事案件还多一道仲裁程序。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并能促使劳动争议案件快审快结,对争议双方都有利。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取消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作如下安置:一是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调入法院工作,负责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二是将未能调入法院工作的人员安排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充实劳动监察队伍,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检查纠正用人单位的不法用工行为,积极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的劳资事件发生。
创新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建立科学与合理,公平和正义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应当尽快推进。(作者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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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文钦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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