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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王大奔副教授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演讲

2005年3月30日 16:12:32  作者:王大奔  来源:《解放日报》 2005-1-2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协调,社会和谐就无异于沙上建塔。劳动关系可谓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我国城镇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艰难转型
  
  在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态势下,也在进行艰难的转型,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增加趋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我国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双方都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双方的利益主要由政府来代表。所以,劳动关系的调节也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行政管理。劳动关系的经济特征被忽视,强调和看重的是劳动关系的政治性质。虽然劳动关系很少有冲突,但企业和职工都缺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较低。
  为了提高效率,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选择了市场经济的体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很大变化。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经营者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同时,劳动者也获得了一份就业的选择权。企业、劳动者开始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企业发展了,实现企业利润的提高、政府税收和职工收益的增加;但也存在着相背的一面———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则追求收入最大化,而利润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负相关”关系,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保障几乎都与成本有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总是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打拼出来的民营企业,虽有灵活的经营机制,但由于普遍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和成本控制的极限化,不少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往往投入不足,无论在劳动报酬,还是在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人均水平都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在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态势下,也在进行艰难的转型,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劳动力供过于求,使劳动者易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在制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时,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自订“土政策”;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逃缴社会保险费等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另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据新华社报道: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职业病已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总体上供大于求,雇主常常以“你不愿意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得劳动者不得不作出让步。就是正规企业内部也普遍存在两类用工,以减少正式职工而大量招用非正规就业来规避现有的劳动法规。一味追求低成本,使劳动力市场出现“寻低竞争”,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较少的劳动保护和裸露的社会保险等。
  (二)公有制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利益难以保障。部分公有制企业借转制之机,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雇佣外地劳动力,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部门就业。职工在企业的就业周期在缩短,职业的稳定性在降低,加上非正规就业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跟不上就业形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非正规就业者成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边缘群体”。企业内的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制度不规范,约束性少,随意性大。在一些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分流的方案和有关的经济补偿政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强行推出,存在“厂长低价买断企业,职工低价买断工龄”的情况。通过“低工资”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通过各种途径流失,形成贫富两极分化,极易引发群体性的矛盾。
  (三)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运行方式面临挑战。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经济企业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2003年底,我国非公企业工会会员约2960万人,仅占私企职工总数的32.7%。与此同时,庞大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因流动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煤矿爆炸、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
  (四)一些地方政府角色的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而对相关社会政策与劳工权益的维护较为忽视。“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个眼闭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但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却有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跳楼等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近年来全国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增加趋势,2004年上半年已达13.5万件,处理集体劳动争议6440件,涉及人数18.4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伤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让劳动者享有尊严
  
  劳动者收入增长过慢,并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如果相当大的一个劳工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会意味着消费品市场的萎缩,意味着资本的扩张不易受到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保持在8%以上,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上仍存在不和谐的现象:如失业率的上升、强行征地拆迁、收入差距过大等。近年来,随着中央一系列文件和法规的出台,某些状况已有好转。但劳资矛盾可能是新时期更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问题,处理不好同样会引起社会冲突。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逐年上升,劳资冲突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资关系是当代中国城镇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一线劳动的工人、服务人员或进城务工人员是我们“人民”中的大多数。大多数的劳动者也主要是通过对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和用工单位的工资福利来感受社会制度的优劣。这部分群众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怎么能谈得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定》指出:“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持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我们不仅要关注成功人士、精英群体,也应切实解决处于弱势位置的普通民众在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底层社会因在资源分享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自然会产生某些不满情绪,积累越长,反社会的倾向就越强烈。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要及时化解不满情绪,避免演变成对抗性矛盾,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并不否认社会的分化,而是要在此基础上逐步追求社会公正。市场经济讲究的是效率优先,由于不同阶层掌握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本的差异,必然会出现社会的分化。但社会总财富积累到一定时候,必须考虑社会的公平。市场配置虽然可以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但无法自然解决社会不公。社会不公一旦超出社会的承受能力就会酿成社会动荡,也背离我们党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我们不能以为只要经济发展了,危机就必然化解,社会就必然和谐。如果社会发展不协调,社会危机就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才能平息。最近,我国学者提出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要防止掉入“拉美陷阱”。这是指一些拉美国家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后,由于收入分配两极分化严重,整个社会出现畸形,从而影响经济持续增长;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也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最终引发了社会的动乱。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发展的目的就是要使大多数人的生活得到提高。统筹兼顾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就是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间收入阶层的比重。目前,我们的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不完全体现劳动的价值。如果充分考虑到劳动贡献,那么,企业产值的增加、利润的提高,劳动者也有权分享,比如提高工资、增加福利、改善工作环境等等。
  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财富处于积累时期,资本对劳动的“剥夺”是难免的。有了资本的积累,经济才能发展,百姓的长远利益才能得到保证。事实上,党的十五大以来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某种意义上承认资本、技术、管理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就难以形成各种生产要素竞相迸发的积极性,就难以提高效率,社会就会缺少活力。但这有一个“度”,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劳动者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在GDP高速增长下,如果一方面富裕阶层的财富急剧膨胀,而另一方面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不快,就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其实,劳动者收入增长过慢,并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如果相当大的一个劳工群体长期处于较低的工资水平,就意味着消费品市场的萎缩,也意味着资本扩张不易受到限制。目前,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消费不足而投资过旺。近年来,我国消费率一直低迷,除了“预期消费”大,导致储蓄抑制消费的原因外,占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慢,缺乏消费能力,是消费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而劳动力成本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抑制投资的扩张冲动。从国际来看,低收入群体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繁荣,国内市场就难以扩张,迫使中国依赖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这样极易被国外攻击为“中国威胁”,并遭致国外的反倾销。经济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中国的发展要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有赖于两者协同推进。
  和谐才能长久繁荣,劳动者享有尊严才能实现和谐。近年来,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地区的制造业出现“技工荒”甚至“民工荒”,除了由于经济快速增长扩大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外,另一方面就是与一些地区、企业长期不涨工资、缺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条件恶劣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对以往存在对人力资源实行掠夺性开发的“报复”。民工的“倒流”,引起了企业的用工恐慌,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企业因招工不足,只得取消订单,甚至停产歇业,这也说明要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善待劳工。
  
  建立劳动标准认证
  
  保护劳动者、善待劳动者、尊重劳动者是社会文明进步应有之义。忽视、牺牲、侵蚀劳动者权益获得的经济增长不符合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富有人道和尊严的劳动标准是社会发展的目标。
  维护劳动者权益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劳工标准基本接轨的劳动标准,并严格执行。应该承认促进就业和严格执行劳动标准存在着矛盾。在确定劳动标准时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决定其水准或严格的程度。我们出口商品价格低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劳动力价格低廉。劳动力成本低是我国一些地区甚至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之一。但降低劳动力成本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和劳动力的人格尊严为代价。当前,世界制造业中心正在向中国转移,这无疑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但同时,一股发源于西方消费者价值观的社会责任约束浪潮,已经在国际产品和服务领域兴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
  首先,保护劳动者、善待劳动者、尊重劳动者是社会文明进步应有之义。忽视、牺牲、侵蚀劳动者权益获得的经济增长不符合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富有人道和尊严的劳动标准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劳动标准既是劳工的权利,也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政府在集中力量创造就业机会,扩大劳动力需求的同时,应关注市场与劳动生产率共同驱动的工资水平增长,达到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执行劳动标准,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社会如果失去了公平最终也就可能失去效率。由此,我认为执行劳动标准,从源头上约束“寻低竞争”,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无疑都是一件好事。
  其次,一味地追求低劳动力成本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我国名义的人工成本只及发达国家的十几分之一,但如果按劳动生产率计算的人工成本就只是发达国家的几分之一。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除了体现在劳动力成本上,更应通过发展科学技术,加强自主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附加价值来体现,我们不能满足于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中长期处于低端层面上,而应努力向高端延伸。只有积极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善劳工标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是提升自己竞争力的根本出路。
  用劳动标准认证来维护劳工的基本权益,还是对我国企业“文明生产”的一种促进。要变过去偏重于事后的监察处罚为事前的自我约束,变被动为主动,“标准认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认证制度是通过消费者依据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等来选择产品,而企业则通过向第三方提出申请,以通过认证获得市场的“通行证”,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否则其产品就可能失去市场,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每年还需要年检,实现对企业生产监管的经常化、制度化,企业通过认证建立起自己的信誉,从而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形成企业的“向上竞争”,这样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监察成本。这也有利于改变目前有些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有利于改变目前有些企业与监察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变“救火”为“防火”。
  最低劳动标准、最低工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手段。但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更多的是要靠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途径来实现。促进劳动者保护,工会是一个必要条件。有劳资关系一定会有矛盾甚至冲突,所以按照国际经验,必须建立多方协调解决的机制。要拓宽各阶层协调渠道,构建各阶层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具体制度。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我国工会影响力和认同度仍有待提高。工会勇于介入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才能彰显其地位和作用。要通过三方协商机制,使劳资矛盾得到缓解,使业主、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民主意识进一步提高,使民主管理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员工关注企业的发展,企业关注职工的生活,这样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的劳动关系才能更和谐,我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


  (这是王大奔副教授2004年11月12日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举办的“就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讨会”上的演讲)
  
  思想者小传(照片)
  王大奔现为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兼任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常务理事。1976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系地理专业。同年进藏,先后在墨竹工卡公办学校和西藏大学任教,1988年底调入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工作。自1994年起,主要从事就业问题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科学基金和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项课题研究。在校主要从事“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等课的教学。

(编辑:文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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